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11-12   浏览次数:4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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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文件

沈师大校发[20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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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细则》的通知

学校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一日

 

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细则


  
  为保证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细则。
  一、培养单位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是我校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各培养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应招收有相同学科方向的本科生。
  2、原则上应具备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授予权。
  3、有相应的学科教学教研室。
  4、有从事该学科方向研究的导师队伍。
  二、学籍管理
  1、新录取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报到后,如有不符合招生条件、伪造学历、证件及循私舞弊行为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学籍。
  3、凡经入学复查合格的研究生,按规定交纳学费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4、其他未尽事宜请参见《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工作管理条例》
  三、导师遴选与职责
  各培养单位应成立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组,具体负责教育硕士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导师组除校内导师外,还应聘请一定比例的校外兼职导师。
  1、校内导师的遴选条件和办法: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身心健康。
    ②
在本学科方向长期从事学科教学研究,并具有较高水平的该领域研究成果和指导学科教学论研究生能力的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中聘任,也可以从现有研究生导师中聘任。
    ③
遴选程序是:已是研究生导师的由所在单位推荐,校学术评定委员会认定。新增导师由本人申请,院、系推荐,本人填写《申请培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经校学术评定委员会讨论表决,过半数即增列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2、校外兼职导师的条件:
  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中小学、中师教师或教育管理干部。
  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校外指导教师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推荐,被推荐人填写《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简况表》,经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教授委员会审查、考核,报校学术评定委员会认定后聘任。
  3、导师职责:
  参见《沈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第五条之规定。
  四、课程设置与教学考试
  课程设置根据培养目标和特定培养方向的要求,参照培养方案来确定。既要开设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基础理论课程,又要开设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方法论等方面的课程,以及外国语、现代教育技术等必修课程。教学安排既有培养规格的统一要求,又应体现不同培养方向的特点,重在加强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学习,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学方式主要采用寒暑假集中上课时重点、系统地讲授与平时自学相结合办法进行,学生只有在参加集中上课学习、完成自学计划,写出读书报告或课程论文后,才能参加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以百分计,总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五、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
  (参照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标准的规定》)
  1、时间安排
  学位论文一般分为收集资料(进行文献综述)、开题报告、调查或实验、论文撰写、中期检查、论文评阅与答辩等几个环节。
  开题报告安排在第五个假期进行,答辩学位授予在每年的下半年进行。整个学位论文工作在校总时间不少于3个月。
  2、论文选题
  论文选题原则上应紧密结合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的实际,在基础理论的指导下,突出应用性,要求起点高、立意新。
  3、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学位论文的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二位从事中学教学或教育管理方面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课程考试合格和论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者,可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六、管理原则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我校研究生教育的一部分,其培养与管理必须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整个工作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研究生处统一协调管理,并具体负责新生报到,住宿安排,公共学位课教师聘任,教材、教室、教学安排的落实以及整个学籍管理等工作。各培养单位除负责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实践活动、论文指导、论文答辩等环节外,并应有负责研究生工作的业务领导专人分管此项工作,并配备工作秘书。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研究生工作  教育硕士  管理  细则  通知
 沈阳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5年6月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