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人:党政办公室 身份: 栏目管理员 等级:10 所属: 党政办公室 |
沈师大校发[200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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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师范大学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沈阳师范大学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学位教育,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沈阳师范大学关于加强有关管理工作的决定》(沈师大委发[2006]72号),经学校研究决定设置“沈阳师范大学专业学位教育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规范管理,明晰职责,现制定沈阳师范大学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一、中心的性质及基本职能 (一)中心的性质 中心是从事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隶属研究生处。中心设副主任一人,专职工作人员2人。中心根据不同的学科专业设立专业学位办公室。 (二)中心的基本职能 1.负责组织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工作; 2.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籍、学位管理工作; 3.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计划管理、录取等工作; 4.负责专业学位教育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 5.负责专业课程教学的组织管理工作; 6.负责公共课、专业课授课教师审核与指导教师的遴选聘任工作; 7.负责专业学位教育培养经费的管理工作; 8.负责组织专业学位教育的学术交流活动; 9.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材管理及建设工作; 10.指导各学院专业学位的日常管理和其他管理工作。 二、管理方案 (一)教学管理 1.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由相关学院负责起草制定,经中心报校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2.公共课由中心统一组织授课。专业课(含学位课、必修课、选修课)由相关学院组织授课。 3.中心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和相关学院对专业学位课和专业必修课的授课情况进行不定期的 教学评价与反馈。 4.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工作,由相关学院按中心统一要求具体安排。中心按一定比例抽查外审。 5.招生人数过少的专业或方向(原则上以5人为限),在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中作适当调整。 6.由于不负责任而无法保证培养质量的培养单位,将取消其招生资格,由中心负责相关培养事宜。 (二)学生管理 1.专业学位研究生根据专业(含方向)归属各相关学院。在中心的指导下,各相关学院组织学员开展各种活动及日常管理工 作。 2.公共课的学生考勤由中心负责,专业课(必修课、选修课)的学生考勤由各相关学院负责。考勤结果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三)经费管理 1.经费比例 按每届学生学费总额分成。其中:学校占55%(教学设施建设费等);中心占27%(其中导师培训和教育硕士实践活动专项占2%。);各培养单位占18%。 2.课时费和论文经费 课时费(含公共课、专业课)和论文经费(含指导、评审、答辩)由中心按统一标准支付。 3、教育硕士的导师培训、专题讲座、实践活动的开展由学校指定单位承担。 4.管理费 各单位的管理费总额取当届学生管理费的平均数乘以本单位的学生数。 各单位的管理费按比例、分年度支付。 (1)起草教学计划,组织教师授课占40%; (2)组织教师承担论文指导、组织论文外审和答辩工作占40%; (3)学生的学习和日常工作管理占20%。 5.教材费 教材费由中心统筹管理,教材实行统一采购。各学院根据专业教学的需要,开课前向中心申报专业课相关教材,会同公共课教材一起由中心负责采购。教材费包括教育硕士优秀教材和案例教材的资助出版。 6.其他 与专业学位相关的其他费用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研究生工作 学位管理 中心 办法 通知 沈阳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印发 (共印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