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依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教育硕士研究生院和所在培养单位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第二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保留入学资格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培养单位签署意见,报教育硕士研究生院审批。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提出复学申请,经培养单位同意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育硕士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未经请假不报到超过七天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
2.身体状况欠佳不能坚持完成学业者;
3.复审发现有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者;
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复学,或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四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全部课程,参加考试,参加科学研究、科研实践,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任务。
第五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参加学校及培养单位集体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正常活动者须向所在培养单位请假。
第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上课者,需办理休学手续。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书》,经所在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审核,报教育硕士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七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四年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学校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学位论文撰写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很差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害无法继续坚持学习者;
4.严重违法乱纪者;
5.本人申请退学者;
6.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习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检不合格者;
7.未经请假达到两周未参加学校统一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8.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全部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成绩达到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颁发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教育硕士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