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细则及沈阳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查内容及通过标准
(一)思想政治表现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二)课程成绩及考核标准
1.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总学分达到34学分以上(含34学分);
2.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
(三)学术活动及学位论文
1.参加学术报告8次以上;
2.提交符合申请专业硕士学位要求的学术成果;
3.独立完成论文撰写,论文评审结果符合要求;
4.论文无抄袭作伪行为。
二、资格审查结果
1.资格审查合格者,准予答辩,通过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2.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答辩,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
三、资格审查时间
资格审查应在第五学期末,学位论文答辩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