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关于授予专业学位的暂行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11-17   浏览次数:3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针对专业学位的特点,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对专业学位的授予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人资格

(一)申请人必须是参加全国联考考取我校的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申请人应热爱本职工作,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且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二、申请硕士学位材料的审查

(一)学位论文完成后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硕士学位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

2.《授予研究生硕士学位登记表》;

3.在读期间已发表或出版的与所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署名单位应为沈阳师范大学;

4.近期同底片免冠、蓝底、正面2寸照片3张及同版本电子照片;

5.专业学位论文。

(二)学院审查小组对申请者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就是否接受其学位申请提出意见,然后报研究生处复审。审查小组一般由三名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或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二名是申请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由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

三、专业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评阅

1.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二个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

2.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外单位的专家,且应是从相关专业学位工作领域中聘请(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外聘的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关学科领域有较高威望。

3.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4.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的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专业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5.学位论文由各学院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和单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二)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需有二位从事相关专业学位实践工作的外单位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

2.论文答辩委员组成人员名单,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3.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半个月,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

4.论文答辩程序和要求按全日制研究生有关规定进行;

5.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6.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纪录;

7.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如再次申请答辩需重复此程序。